廣州marryu解讀同居跟二婚的區別
廣州marryu解讀同居跟二婚的區別
1、同居和二婚的區別:同居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種行為。
二婚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離婚或者沒有離婚,而又重新組成了家庭。
2、同居和二婚的區別:同居一般只限于男女雙方自愿,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而且已同居了一段時間,且未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再婚與同居不同,再婚是指已經結過一次婚,有了自己的家庭;而同居是指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雙方之間共同生活。
一、 為什么會同居
1、同居的原因是很復雜的,如因為經濟原因、因工作需要、因感情需要等等。
2、經濟原因:同居的情侶一般都是由于經濟原因而不得不選擇同居。這主要是因為,在城市生活,物價水平比較高,兩個人在一起生活,開支就會增大。
3、工作需要: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工作需要兩個人共同合作完成。例如:一些公司會安排一對情侶共同到異地工作;又或者一些公司會安排一對情侶共同在不同的部門工作。
4、感情需要:感情的基礎有很多,比如:因為愛情而同居;因為寂寞而同居等等。在感情基礎不夠深厚的情況下,很容易因各種原因而選擇同居。
二、 同居與未婚同居
1、未婚同居與婚外同居不同,未婚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在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沒有對“未婚同居”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未婚同居關系與婚外同居關系不能等同看待。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構成“未婚同居”關系的認定標準是不同的。
三、 什么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非法同居則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未經登記結婚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會對我國現行的婚姻制度造成損害,侵犯了婚姻法所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
四、 法律對同居關系的態度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同居關系,但在《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對同居關系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如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經審查屬實,視為符合婚姻法關于夫妻關系的規定。因此,同居關系在我國法律上是不存在的。當然,如果男女雙方符合法定條件,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 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除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處理。
無配偶者間的同居,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關規定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辦理。在財產分割上,可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