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地方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上限
財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新債券、再融資債券和置換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發行的相應類別債券的限額或者當年發行規模的上限。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行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在一定期限內償還本金和利息的單列市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特殊債券。一般債券是為沒有收入的公益項目發行的,主要是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為本金和利息償還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對有一定回報的公益項目發行特殊債券;以政府基金收入或與公益性項目對應的特別收入作為本金和利息償還資金的來源發行政府債券。
辦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依法組織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和支付。地方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及時支付債券本金和利息,維護政府信譽。加強專項債券項目的跟蹤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收支平衡的相關要求,確保債券償還和利息服務,防范特殊債券的償還風險。
辦法"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基本債券信息、區域財政經濟運行、債務狀況、債券信用評級報告等。特殊債券還應當全面、詳細地披露項目信息、項目收支平衡計劃、政府資金或者債券對應的特殊收入、第三方專業機構發布的評估意見等對投資者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