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養老機構與醫院簽訂合同
最近,國家衛生衛生委員會、民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與捐贈服務機構簽訂合作服務導則"(試行),"指南"建議,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探索由承包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和經營的內部醫療衛生機構,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優先與周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康復、護理、臨終關懷等連續性醫療機構簽署合作。
指南"指出,養老服務機構應按照就近、需求與服務相匹配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擬簽約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通過雙方協商和協議,確定醫療衛生服務合作的內容和資金。鼓勵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購買醫療衛生機構簽約服務的方式,切實減輕老年服務機構的經營壓力。
根據指引,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供公共衛生、疾病診斷和治療、醫療康復、醫療保健、中醫、心理健康、臨終關懷、家庭病床、緊急急救綠色渠道、雙向轉診和其他老年人合同服務,也可以在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機構中與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雙向轉診和遠程醫療服務。
本指南規定,承包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安排醫療衛生人員上門,或者根據需要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門診部,安排醫療衛生人員留在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養老機構可以在滿足雙方意愿的基礎上,探索由承包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和經營的內部醫療衛生機構。
指導方針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約定的養老服務機構,如指定的醫療保險機構,向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醫療費用,由老年人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后,由老年人自己支付;特別困難病人的醫療費用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規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由救助基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