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征收征地補償新規
“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項目,是維護群眾利益、加快城市規劃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征地項目長期滯留不僅影響安置房等重點工程建設,而且延長了安置期,影響絕大多數簽約居民的回歸權益,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針對群眾呼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區政府:,在爭取絕大多數被征收人自愿簽訂合同的前提下,依法及時對極少數非承包戶作出補償決定,切實保護廣大簽訂合同的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首先,新規定明確了薪酬決策的工作流程。根據草案,如果區房屋征收部門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原則上,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補償方案確定的合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中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少于15日。
“結合征收實踐和相關司法判例,文件對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原則上提出了時限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作出時限要求,就是督促各區切實履行責任依法及時作出符合條件的補償決定,縮短執法周期,確保安置房等重點工程建設;二是盡快明確征收當事人之間的補償權利和義務,避免可能造成的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對被征收人利益的影響。
記者注意到,新規的第二個變化是對文件送達的規定作了適當調整。在現有直接送達、保留送達、郵件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的基礎上,擬增設送達地址確認書作為送達方式。
根據草案,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進行入戶調查時,還可以要求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簽署服務地址確認書。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為補償決定書等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送達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區房屋征收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確認的地址送達,依法視為送達。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與公房承租人在送達地址上簽字確認后,將補償決定書等相關文件送達確認的地址,即視為送達。
另外,考慮到從房屋征收開始到公示的時間可能長達數月,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達方式的公告期限也由原來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改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
新規定的第三個變化是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在補償決定送達后不履行賠償決定書規定的義務。
根據草案,被征收人或者公共住房承租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拒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履行義務。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在通知期滿后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原則上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賠償決定的裁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當自裁定批準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特別指出,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程序正當、科學規劃、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有關程序的告知、物品的清理登記、證據的保全工作,切實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