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新規施行馬上開始實施, 專家建議建立配套機制
張逢春說,設定離婚冷卻期,一方面可以讓離婚雙方就離婚協議的內容達成一致,有更多的時間來考慮,如反對或懺悔協議達成的協議,并有辦法撤銷;另一方面,他們可以限制離婚雙方的 "閃電婚姻",以 "假婚姻" 的名義限制房屋和車輛的轉讓。
一些網友提出:如果一方當事人在降溫期間,協議離婚很可能成為訴訟離婚,不到一年,婚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張逢春認為,這種情況值得注意,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鼓勵一些人以協議方式離婚,轉而起訴離婚,從而增加了人民法院的離婚案件數量。
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在處理婚姻矛盾時不冷靜,缺乏處理婚姻矛盾的能力。" 張鳳春指出,在降溫時期增加社會組織干預,對離婚雙方的婚姻矛盾提供相應的科學指導,可能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減少離婚情況。
他說:"民政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應考慮建立離婚冷卻期的配套機制。" 楊曉林認為,無論已婚還是離婚,婚姻都應該得到更多的尊重。婚姻家庭顧問、心理咨詢師和律師應及時介入雙方申請離婚登記,適時進行心理評估和咨詢,妥善解決矛盾,達到調整、修復和處理家庭關系的目的。
家庭暴力、訴訟離婚不適用于冷卻期
最近,家庭暴力案件頻發,一些人擔心離婚的冷卻期會阻礙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離婚。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督察楊宗濤表示,"民法典" 關于離婚冷卻期的規定僅適用于雙方同意的離婚。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當事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 第 1079 條明確規定,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或家庭成員受到虐待或遺棄,法院應決定準予離婚。離婚冷卻期制度不適用于離婚訴訟。"因此,離婚冷卻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于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問題"。
楊曉林指出,設立離婚冷卻期,是為了通過法律手段減少瑣碎的離婚,同時保護離婚自由。家庭暴力受害者必須及時發表意見,倡導個人權利,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與以前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相結合,存在家庭暴力婚姻,這種婚姻往往由不同意離婚的暴力一方實施,很少有當事方能夠達成離婚協議。"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起訴離婚,訴訟的重點是家庭暴力的認定,如果能夠確定家庭暴力,它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斷他們的離婚。
楊曉林還解釋說,根據 "反家庭暴力法",受害方在離婚訴訟中遇到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風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令,法院將在 72 小時內作出裁定。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有權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將在 24 小時內作出裁決。當事人不能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民政部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實行婚姻登記的通知》近日下發,規定離婚程序應當增加冷靜期。
根據規定,從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審—受理—審查—登記(證明)”四步程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卻期—審查—登記(證明)”五步。離婚冷卻期屆滿后 30 日內,離婚登記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未收到離婚證明的,視為離婚申請被撤回。
新規一出臺,就有網友感嘆“離婚太難了”;有網友認為“設置冷靜期涉嫌限制婚姻自由”;有網友調侃“離婚要及時預約”;有網友提出“既然離婚有冷靜期,那就好了也有可能為婚姻登記設定一個冷靜期”;有網友認為“新規有利于‘閃婚離婚’現象‘剎車’”。
冷靜期的設定會不會讓離婚更難?離婚平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離婚的平靜期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利嗎?如何理性處理離婚平靜期的問題?針對這些年輕人的特殊關注,中國青年報記者·中青網采訪了相關專家。
離婚并不是“一箭雙雕”那么簡單。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天池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林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青網,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建立,使得在《民法典》實施前一次、一天甚至幾十分鐘就可以辦完離婚登記手續,手續延長了 30 天;從原來的雙方當事人到民政局,一次可以辦完,但至少要到民政局辦兩次。
在楊曉林看來,公民有結婚、離婚的自由,但離婚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夫妻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因此,離婚不僅僅是夫妻的私事,在 30 天的離婚冷靜期,可以認真考慮。
楊曉琳說,離婚不是“兩人分居”的簡單問題。雙方應慎重考慮,必要時聽取親朋好友的意見,或借助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妥善處理離婚后的相關事宜,避免因一時沖動而解除婚姻關系,慎重協商子女撫養安排和財產分割計劃,甚至為了避免一方被另一方欺騙,也有必要為離婚設立一個冷靜期。30 天的冷靜期,不僅可以減少草率離婚的現象,而且可以使離婚是否有結果,不會長期拖延。
在離婚平靜期,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么辦?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說,“在此期間,只要一方不同意離婚,就意味著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么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要么兩個人住在一起,這意味著你必須冷靜地重新考慮。
北京偉恒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張鳳春分析了以往的離婚案例,認為一些年輕夫婦選擇“閃婚”是為了應付父母、福利房分配和安置工作,也有人因為價值觀不同或有些被鎖定而“離婚”;一些追求限購政策的夫妻應該選擇“假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