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退就是勸退,別拿“自愿辭職”作掩護
自愿辭職"實際上是要勸阻的企業嗎?最近,江蘇省總工會公布了十起典型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案件,其中由無錫市錫山區工會聯合會調解的一名職工"自愿辭職"引起的勞資糾紛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說服王放棄違背意愿辭職的壓力,并沒有消除他在試用期對考試的反對;對于劉來說,沒有解散的法律依據,也沒有說服他辭職的共識,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爭議。"(見"12月1日勞動日報")。
勸退職工,是指企業通過思想工作、談判等方式終止與部分職工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但現實中,有的公司想解雇職工卻不愿支付經濟補償,于是他們搬了花草,用各種手段強迫職工"自愿辭職"。
在上述事件中,企業在員工王的試用期未滿的節點處通知兩人,劉剛過了試用期,拒絕支付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理由是王"自愿辭職",劉"還沒有解除勞動關系,還能繼續工作。"這種操作確實讓員工"啞口無言",顯然是要說服退社,顯然應該依法賠償,但以"自愿辭職"為幌子,逃避責任,企業算盤可以說是精明的算盤。
在工會的調解下,兩名職工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要警惕"自愿辭職"的企業勸阻職工的行為,勞動監察執法部門要加強對類似勸阻行為的識別和處罰,解讀"緊箍"咒語"。
如今,許多企業在勸說員工退休時,故意不按照法律的規定"發放許可證",試圖迫使他們磨損"自愿辭職"的"背心",其目的不過是節省一筆經濟補償費。根據法律規定,雇主應與他們協商確定經濟補償,一般按工人的平均月薪和工作年數計算。如果雇員自愿離職,如果雇主沒有過錯,他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這樣的法律規定不僅是為了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是為了防止雇員無故辭職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令人無話可說的是,這些規定被一些企業所利用,進而成為一種"武器",甚至成為降低就業成本、逃避賠償責任的法寶。
說服性侵權行為屢見不鮮的原因有很多,如企業的隱蔽行為不易發現;職工依法維權意識淡薄,缺乏證明和保護自身權利的能力;相關職能部門未能及時向違法企業犧牲紀律劍,理由是工人"不忽視"。
無論如何,以各種手段威脅和強迫職工"自愿辭職"的企業,不應再自行其是、肆無忌憚,有關各方應堅決對勸阻性侵權行為說"不",有關部門要依法積極行動、監督和懲處,迫使企業糾正心態,遏制侵權行為;被迫"自愿辭職"的職工,要多一點維權意識,多一點證據意識,主動爭取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一案件對更多的職工和企業具有啟發和警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