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為什么一直出現,圓通不能只靠舉報
近日,在邯鄲警方的一宗案件中,違法分子與圓通快車的多名 "內線人士" 串通,通過元通員工系統付費出租賬戶竊取市民的個人信息,然后逐層將公民的個人信息轉賣給不同的下游罪犯。作為回應,圓通回應說,這起案件已經報案,嫌疑人于 9 月被捕,堅決配合打擊非法銷售和使用速遞用戶信息的努力。今后,歡迎客戶發送電子郵件或撥打熱線,報告可疑信息安全違規的線索。為何一再禁止披露資料?如何有效地防止內部鬼魂泄露公民信息?
事實上,個人信息安全的問題已經是陳詞濫調了。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在日常生活中到處需要 "面部掃描"、手機號碼驗證代碼和注冊個人信息的時代,個人信息披露幾乎已經成為我們必須接受的日常生活。盡管我們討厭它,但沒有什么辦法來處理它,也很難核實信息披露的來源。在這種情況下,圓通提出依靠用戶的主動報告,顯然是個人信息的預防和控制 "下一個政策"。
重要的是要知道,在用戶選擇以快遞方式發送訂單的時候,合同關系也是立即形成的。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可以說是元通公司應該遵守的基本底線和責任。雖然元通表示,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已經通過了信息安全三級評估等級的保護,從技術層面和管理層面上保證了信息系統的安全。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技術層面的 "防火墻" 只是用戶信息保護的第一層,更重要的防線實際上是企業管理的內部控制層面。如果企業系統不能對員工泄露用戶信息形成有效的約束,那么無論有多少保護評估,都無法阻止想從中獲利的 "鼴鼠"。
近日,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法離最終出臺又進了一步。"不僅如此,在此之前,民法典設立專章規范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刑法修正案增設了"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等罪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 商品和服務提供者 "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這也是繼《網絡安全法》之后,進一步規定了經營者在促進信息化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基本權利的管理責任和義務。也就是說,即使現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但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在法律上已經明確的商業行為應該是底線。
在監督不斷完善的時刻,企業自律是必不可少的。近年來,快遞訂單信息出現了泄漏,但作為快遞行業的龍頭企業,圓通理應成為這一領域的示范和典范。對于內奸來說,依靠警察 "嚴懲不出借" 自然是一個法律原因,但如果企業能夠防止內部風險控制中的麻煩,那么 "內奸" 就可以在違法犯罪行為發生之前意識到違法成本,從而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這是企業需要加大努力的方向。
在數碼時代,保障個人資訊安全已成為市場上所有主體共同面對的課題。然而,作為保安的第一道防線,"貨物和服務提供者" 在交易行為中實際上承擔著首要責任。雖然在企業實際運作過程中,用戶個人信息需要在多個部門進行轉移是不可避免的,但因此,建立制度化的合規保護機制體系,不僅可以保證數據的自由流動,滿足企業的需要,還可以履行企業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義務,徹底消除 "內鬼" 的生存空間,這是企業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最核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