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罪:法律不允許“以收養為幌子誘奸少女”
性同意書的年齡已不再是一刀切的-所有14歲的年齡-使負有特殊職責的人的性攻擊罪受到更嚴格的刑法制裁。
據"新京報"報道,10月13日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11)增加了監護、收養、照料、教育、醫療等特殊職務人員以及與14歲以下未滿16歲的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人所犯的性攻擊罪,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監護、收養、照料、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與年滿14歲的未滿16歲的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這些適用條件無疑反映了"特別職務人員"在刑法中增加的性侵犯罪的剛性和針對性。
甘肅19歲女孩因教師猥褻跳樓","云南私立培訓學校猥褻女學生"近年來頻頻發生對未成年人的性虐待,但由于這種犯罪的隱蔽性,司法機關很難對未成年人定罪判刑,但由于這種犯罪比較隱蔽,司法機關很難對未成年人進行定罪和判刑,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定罪和判刑往往是由未成年人承擔的特殊責任,如監護、收養、照管、教育、醫療等。
例如,一些犯罪人傾向于以當時"愛上"女孩"為理由來爭論自己的行為;另一些人則因為過早的猥褻心理扭曲而制造了一個"斯德哥爾摩情結",不愿指控性侵犯;一些年滿14歲的女孩可能直到被性侵犯…性侵多年后才意識到這一點。所有這些都讓司法機構難以處理這類案件,例如難以找到、難以核實、難以指控等等。
此外,我國將性同意年齡定為14歲,這意味著一旦未成年人年滿14歲,就脫離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而是根據普通成年婦女適用強奸罪的一般規定,只有在行為人通過暴力、恐嚇等手段違背婦女意愿發生性行為時,強奸才能被視為強奸,這樣,接受懲罰的標準相對較高,而剛剛達到14歲的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需要沒有得到充分考慮。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特別職務人員性侵犯罪,這無疑是有針對性的,并對監護、收養、照料、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人員與未成年人的性關系制定了更嚴格的法律限制。
將前性同意年齡從14歲提高到16歲,避免一些"壞叔叔"利用特殊教師、監護人和收養者的身份,將黑手伸向剛剛滿14歲的未成年人,這從根本上彌補了漏洞,并通過懸掛"懷舊"和"控制洛麗"的叔叔的名字,有利于避免許多明顯的誘惑和性攻擊。讓壞人逃避責任,未成年受害者遭受二次傷害。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并完善了關于通過特殊職責性攻擊的特別規定,這樣性同意的年齡不再是一刀切的,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更加現實,在保護真空時期改變了14至16歲未成年女孩的現狀,用高壓法律消除了"壞叔叔"的"壞主意",其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