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表示:燃煤機組不再安排優先發電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發布了全省電力供需平衡規劃管理辦法,建議自今年 11 月起,第 2015 號文件(即新的電力改革開始后)批準投產的燃煤機組不再以發電為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
燃煤機組的 "處理" 還包括:符合超低排放標準要求的燃煤機組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全省發電企業的平均使用時數。未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改造后未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燃煤發電企業和無發電營業執照的發電企業(國家規定豁免的除外)不得安排發電,不得開工(包括自備機組和非聯網機組)。
優先發電權是指發電廠在發電、電價、利潤保護等方面,沒有必要面對市場導向的電力交易中的激烈競爭,按照我國電力改革的路徑,在現貨市場條件尚未成熟之前,采用 "計劃交易和市場化交易" 的形式,其中優先發電對應計劃市場,市場化交易對應多種交易類型(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域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
可再生能源發電排在山西優先發電的前列。
上述山西能源局 "行政辦法" 強調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可負擔得起的收購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在此原則下,一種重點發電品種是: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方案;為了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的發電需求;背壓熱電聯產機組和燃氣熱電聯產機組的供電周期發電。為保證供熱的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熱電聯產機組在供熱期間按照同等優先原則參與市場競爭,實現 "以熱定電",以售電為主。
第二類優先發電是:跨省跨區域發電、清潔能源發電、水電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
原則上,優先發電由 "保證數量保證價格" 和 "保證數量報價" 組成,電網企業根據政府定價獲得 "保證數量和保證價格" 的優先發電,"保證數量報價" 的優先發電通過市場化形成價格,發電企業按照市場規則參與交易。